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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公安分局成功破获案件 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1-05-20 09:52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党委在深化全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工作中,积极组织民辅警通过“十个一批”即破获一批民生案件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刑警大队、大庆路派出所民警快速出警,将夜半盗窃超市,持刀威胁安防人员逃跑中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抓获,成功破获一起由盗窃转化成抢劫的重大案件,及时为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

2021年5月12日凌晨1时36分许,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值班室的报警电话骤然响起,正在值班的五中队民警接乌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警称:在海勃湾区政务中心西侧,有一人砸超市玻璃入室盗窃。接派警后,民警们第一时间火速赶到案发现场,与同时到达现场的大庆路派出所民警及猎鹰安防公司安防人员将已向附近小区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用的撬棍、匕首、手电筒及盗窃的现金1800余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供认了他是一名无业人员,有长期酗酒的不良嗜好。2020年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海勃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1年2月郑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他经常路过一家超市,见这家超市人来人往,生意不错,就产生了盗窃这家超市的念头,准备了撬棍、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2021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酒后流窜至他家附近的超市,发现这家超市无人看守,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门玻璃砸烂。就在郑某某砸这家超市门玻璃的时候,因为这家超市安装了猎鹰安防系统,警报声响起。郑某某仍无所顾忌,先后分2次进入超市收银台,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现金1800元。当郑某某第二次进入超市盗窃现金时,猎鹰安防公司工作人员及时赶到,郑某某挥舞手中匕首威胁安防人员,然后夺路而逃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在该案中,这名嫌疑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已经成立,他在被发现准备逃跑的过程中,使用刀具威胁了抓捕人员,抗拒抓捕,符合上述情形,涉嫌抢劫罪。目前,郑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海勃湾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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