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预算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53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4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区本级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编制区本级部门2021-2023年中期规划和2021年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预算法治意识和中期财政规划理念,支出预算安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全力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坚持厉行勤俭节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严格规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效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严格项目入库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原则
(一)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要坚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力戒浮华,从严从紧编制部门预算。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削减低效无效支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禁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花钱。继续从严安排“三公”经费预算,确保只减不增。严禁脱离实际、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搞建设;严禁过高承诺、过度保障,自行对支出政策提标扩面;严禁盲目攀比,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强化部门预算管理主体责任,以绩效为导向,按照零基预算原则,加大项目清理、整合、精简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党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议定的重点支出事项,部门新增支出需求原则上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解决。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三年支出规划对年度预算的指引和约束作用。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021年区财政局将对各单位2020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基本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财政统筹管理和使用。
(三)加强部门全口径预算管理。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未列入预算不得安排支出。部门要对年底结转资金进行合理预计,对于预计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不再安排预算。加强存量资产管理,努力盘活闲置资产。
(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和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三、编制内容和要求
(一)部门三年规划
各单位均应编制2021-2023年支出规划,年度支出规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报。其中,2021年规划对应2021年预算。
1.基本支出。各单位2021年基本支出规划通过“综合预算管理系统”上报,暂不编报2022年、2023年基本支出规划。
2.项目支出。各单位编制的2021-2023年项目支出规划分年度控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20年的规模。拟新增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解决,不允许超规划安排项目支出。如因上级、区委、区政府新批准确定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确需增加支出的,应单独反映并上报相关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委负责编制支出规划。
各单位报送“一上”支出规划时,应将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报财政局分管科室。分管科室对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纳入区财政局项目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明确为不予安排的项目,不得列入规划和预算。“一下”: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财政政策、部门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核定下达各单位2021-2023年支出规划控制数,明确项目的分年度控制数。“二上”:各单位根据控制数调整编制2021-2023年支出规划报财政局分管科室,各年度支出总额不得调整。在项目控制数规模内,各单位可对项目进行增减替换补充,并将增减替换项目报财政局审核。“二下”:财政局审核汇总部门的三年支出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分解下达给各单位。
(二)2021年部门预算
1.基本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经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长期聘用人员、中小学学生、车辆、房屋以及其他财政拨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各单位编制人员支出预算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标准,根据编制、实有人数和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据实编制。对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机构设置、单位性质等情况较上年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各单位编制车辆核定数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公车办核定的数量填报。各单位以2020年10月为基准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填报单位人员基本信息时,要填到事业人员基本信息内。
2.项目支出。2021年项目支出结构应与部门2021年中期规划一致,预算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020年。对于新增项目和需要调整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供上级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批准文件。预算单位要填报项目的长期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财政局预算科审核确定项目支出后,由科室通知单位通过“海勃湾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申报,再由绩效科、业务科室按流程审核。
3.“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2021年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压减10%。“三公”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编制的“三公”经费。
4.认真填报编制说明。各单位应提供“单位预算编制说明”,说明内容包括:①2021年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②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机构设置、单位性质等情况较上年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③业务费、专项申请列入预算的说明(包括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具体要求、标准,并附依据文件复印件)。业务费、项目支出没有相关依据文件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
四、编制时间安排
(一)“一上”:2020年10月29日前,各单位需上报:①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含纸质版和电子版)。②业务费及项目支出列入年度预算的依据文件复印件。③附表1-8(需单位领导、分管区长在报表封皮上签字)(含纸质版和电子版)。④基本支出预算通过“综合预算管理系统”上报。
(二)“一下”:2020年11月5日前,财政局向各单位下达2021年预算控制数和部门2021-2023年支出规划控制数。
(三)“二上”:各单位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将预算数据在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综合预算管理系统”上报。
财政局业务科室于11月15日前通过预算系统审核分管单位上报数据。
(四)“二下”:财政局自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本级各单位预算,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五、其他
(一)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对所有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要科学合理的编细、编实、编准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先有政府采购预算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工作流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预算、超预算不得办理政府采购。
(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必须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填报《2021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计表》。
(三)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根据各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总体目标,科学、合理、清晰、量化进行编制。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绩效目标应同调整预算一并上报。在设立项目和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财政局各业务科室、绩效管理和监督科应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对部门“一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一下”时反馈部门。部门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在“二上”时报送。财政局各业务科室、绩效管理和监督科对部门“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对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附件:1.海勃湾区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定额
主表:1.2021-2023年部门中期规划业务费及项目支出预算表
2.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预算表
3.2021年部门偿还以前年度基本建设、采购欠款预算表
4.2021年部门预计新实施基本建设工程预算表
5.2021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计表
6.2021年当年新增政府采购预算表
7.2021年非税收入预算表
8.部门自行聘用临时工统计表
2020年10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发
附件1:
海勃湾区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定额
为规范和加强部门支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分配预算资金,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监督,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宗旨,根据我区财力状况及近年来部门经费实际支出水平, 制定我区2020年部门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和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按照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分类分档、定员定额管理原则编制。其中: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在职事业人员相关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与事业单位一致。
(一)人员经费
支出范围是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1.工资福利费
用于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批的在编人员及标准核定。
社会保障缴费财政负担部分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在职人员项目内工资总额+年终一次性奖金÷12,计提比例为16%;职业年金:计提基数同养老保险,提取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剔除公车改革补贴)的7.3%提取;失业保险: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剔除公车改革补贴)的0.5%提取。工伤保险:计提基数为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剔除公车改革补贴)的0.2%提取。大额医疗保险:(包括离退休人员)按30元/人.年核定;离岗和提前退休人员执行在职人员的标准;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休费、退休费
按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人员及标准核定。
(2)离休人员护理费
按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人员及标准核定。
(3)遗属生活补助
具体补助数额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数为准。
(4)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剔除公车改革补助)的12%提取,离岗人员执行在职人员的规定和标准。
(5)在职、离退休医疗补助
按工资总额(剔除公车改革补助)的10%提取,其中在职剔除公车改革补助,离休人员剔除护理费、交通费。
(6)入托管理费
按上年末实际入托儿童数核定。定额标准为200元/童·年。报销一个儿童入托管理费的以女方所在单位为主,报销两个儿童入托管理费的,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个。夫妻一方如无工作,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承担。
(7)长聘人员工资
按人社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定的人数及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纳基数3500元,比例为16%;医疗保险缴纳基数4550元,比例为7.5%;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为3413元,比例为0.2%;失业保险缴纳基数为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比例为0.5%。
(二)公用经费(原公用经费和业务费)
公用经费按支出用途划分为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
1、日常公用经费(原公用经费)
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的内容。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福利费、工会会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日常公用支出按部门分类定额核定。根据各部门承担的职能、行业业务特点、同类单位工作量、考虑物价水平和公检法司纪检达标考核,参考市级和其他两区定额水平的基础上,将各部门分为4大类。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对象,确定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单项定额,核定基本公用支出。具体单位分类及执行的定额标准如下:
(1)日常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按在职且在编数核定,行政单位事业人员定稿标准比照事业单位定稿标准执行。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公室、区政府公室、区政协公室、区组织部、区宣传部、区统战部、区政法委,按编制6560元/人.年核定;
区纪检委、区公安、区司法局按编制2910元/人.年;
其他行政、群众社会团体按编制2590元/人.年;
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医院、幼儿园、林场)按编制1940元/人.年。
学校公用经费(全日制公立初中、小学)按在校学生人数核定。
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初中每生每年220元;小学每生每年150元;幼儿园按上年平均入园人数不同标准核定,低于平均入园人数的每生每年4050元,大于平均入园人数的每生每年3690元。
第二轮创名校生均公用经费:初中每生每年520元;小学每生每年350元。
(2)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不含医院、林场)
学校、幼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集中供热取暖费
按一个取暖期取暖面积19.68元/平米核定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集中供热取暖费
按一个取暖期取暖面积31.38元/平米核定。
行政事业单位分散供热取暖费
按一个取暖期取暖面积36.38元/平米核定。
住宅取暖费补贴
遗属户1380元/户·年;
(4)交通费
按车辆编制核定(已进行公车改革的单位,车辆编制数以公车改革办核定保有辆为准)。
行政类单位: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按12900元/辆.年核定;
区委、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群众社会团体(团委、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按11300元/辆.年核定;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不核定车辆经费(人员定额已达标)。
事业类单位(不含各类医院和学校、幼儿园、林场):
事业单位按9700元/辆.年核定。
(5)职工教育经费
中小学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支出功能科目列入2050999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其他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统筹用于全区职工教育支出。
(6)工会经费
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7)福利费
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
(8)离休干部特需费
按500元/人.年核定。
(9)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离休人员:按厅级1000元/人.年、县级700元/人.年县级以下600元/人.年核定。
退休人员:按厅级660元/人.年、县级470元/人.年、县级以下280元/人.年核定。
(10)职工探亲旅费:
单位在职人数30元/人.年的2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