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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2022年海勃湾区涉农补贴
发布时间:2022-11-03 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 2022 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预算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2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预算的通知》(内财贸(20225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22年我市补贴标准按照玉米 119.1元/亩执行。本次拨付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资金611.95万元,其中,乌达区42.95万元,海勃湾区69万元,海南区500万元,2022年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各区财政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玉米面积的核实和测量,面积公示时间,完成“一卡通”信息录入等前期工作,保障资金足额、高效的发放到农区居民手中。
二、为促进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资金的发放进度,对资金发放准确率高、速度快的区进行目标价格核查奖励。
三、切实发挥补贴政策效用,引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服务国家粮食战略,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兑付进度,做到平稳有序发放,2022年9月底前完成发放并上报补贴资金兑付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贸(m19〕475号)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2022年10月底前报送预算绩效情况。

2022 年5月 30日乌海市财政局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农牧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2)28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市财政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农牧局
2022年3月30日

乌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2)289号)要求,切实做好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各区要充分认识此次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宣传,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完成。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此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各区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产量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各区区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三、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各区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必于4月中旬发放完毕补贴发放情况应于2022年4月18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农牧局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新的工作要求,按其规定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牧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统计、核实补贴面积,种粮农民识别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核实及补贴清册的制作、审核等基础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清册,通过“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区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
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区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解决好农民群众诉求问题。

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牧水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旅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探索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2〕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 5'7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 2022年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化肥使用量较上一年增长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未全部回收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待整改完成后再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各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各区可以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鼓励各区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与支持农民采取保护耕地地力措施相挂钩,引导农民采取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深耕深松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实现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
二、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各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及时宣传补贴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补贴及时、精准、高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区农牧部门商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范围内未达到离田标准、化肥使用超标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未全部回收的核实工作。财政部门对未使用地膜及相关要求已达标的要按照原发放范围、渠道、方式等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区财政、农牧部门要根据乌海市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农牧局备案,细则中要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依据、标准等关键内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于6月30日前兑现到农民手中,并及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三)严格资)管理。各区要做好实施细则的制定、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惠农政策补贴,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区财政、农牧部门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于2022年7月1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市财政局、农牧局。
(五)开展宣传培训。各区要在春播前明确具体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确保将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还要宣传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实施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咨询和答疑。
乌海市农牧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2年 3月 17日

1_1_关于印发乌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乌财农【2022】116号).pdf

1_2022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预算(乌财贸【2022】400号).pdf

1_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乌农字【2022】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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