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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涉农补贴相关政策】乌海市财政局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0 17:39    浏览次数:     字体:[ ]


乌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值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2)289号)要求,切实做好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各区要充分认识此次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宣传,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完成。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此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各区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产量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各区区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三、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各区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必于 4月中旬发放完毕补贴发放情况应于 2022年4月18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农牧局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新的工作要求,按其规定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牧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统计、核实补贴面积,种粮农民识别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核实及补贴清册的制作、审核等基础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清册,通过“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区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区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
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
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解决好农民群众诉求问题。

1_乌海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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