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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服务指南】海勃湾区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21 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认定条件

我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无劳动能力;

2. 无生活来源;

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 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特困供养人员的申请方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六)审核确认时限

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特殊情况下,59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应当终止供养:

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 收入或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

5.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

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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