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服务指南】海勃湾区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认定条件
我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无劳动能力;
2. 无生活来源;
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 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特困供养人员的申请方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六)审核确认时限
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特殊情况下,59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应当终止供养:
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 收入或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
5.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
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